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由同居人楊貞如代為收受本件判決正本,而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上訴狀一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