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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埔交附民字第4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立頓李立傑陳鈴香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8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交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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