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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胡文傑吳昀儒陳諾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98年度訴字第2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