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98年度偵字第3650、406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 偵字第1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沒收欄所示偽造之「丙○」、「丁○○」簽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為甲○及丙○之子,丁○○之前夫,因缺錢花用,明知其並未得到丙○及丁○○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11月4日前之某日,得知其胞妹因申辦房屋貸款 而暫保管其母親丙○所交付之南投縣草屯鎮○○路93之27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單影本、丙○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甲○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丙○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趁其胞妹及母親丙○未注意之際而竊取之(乙○○竊盜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以不詳方式取得前妻丁○○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資料,在未經丙○及丁○○同意或授權,即檢具上開相關文件,並冒用「丙○」、「丁○○」之名義向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日、信用卡 類別、名稱、卡號,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並於 郵局申辦郵局信箱,以至郵局信箱領取信用卡掛號郵件之方式,於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後,連 續為附表二編號1至85所示之消費行為,分述如下: ㈠乙○○於92年11月4日前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2年12月應 予更正),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93之27號住處,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比得兔信用卡申請書上(等級:金卡、類別:VISA、正卡申請人:丙○;附卡申請人:乙○○),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2枚,併同丙○及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丙○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細明細影本、甲○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影本、丙○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及附 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署名1枚,並連續於附表二編號1、4 、6所示時間,持信用卡正至附表二編號1、4、6之特約商店如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1、4、6所示金額(時間、地點、 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4、6所示),並在簽帳單上偽 簽「丙○」之署名,再將該等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1、4、6所示之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 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又連續於附表二編號2、3、5、7所示之時間持信用卡,向附表二編號2、3、5 、7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設置自動櫃 員機之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預借現金,而給付所預借現金之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3、5、7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國泰世華銀行及附表二編號1 至7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編號2、3、5、7所示各銀行 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㈡乙○○於92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華銀行太平洋SOGO聯名卡金卡申請書上(等級:金卡、類別:Master、正卡申請人:丙○、附卡申請人:乙○○),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2枚,併同丙○及乙○○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丙○所有之土地銀行活綜合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細明細影本、丙○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影本、丙○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國泰人壽保險單、乙○○所有之郵局存簿儲金簿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 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 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署名1枚 ,並連續於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時間,持信用卡正至附表 二編號8至11之特約商店如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 ,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丙○」之署名,再將該等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之特約 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㈢乙○○於民國93年1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12月31日, 應予更正),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世華比得兔卡金卡申請書上(等級:金卡、類別:VISA、正卡申請人:丙○、附卡申請人:乙○○),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2枚,併同丙○及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丙○之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信用 卡(正卡及附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署名1枚,並連續於附 表二編號12至16所示之時間持信用卡,向附表二編號12至16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預借現金,而給付所預借現金之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2至16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國泰世華銀行及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㈣乙○○於民國93年4月10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 華銀行國泰世華PM白金卡請書上(等級:白金卡、類別:Master、正卡申請人:丙○),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正卡人代理人申請附卡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3枚,併同丙○ 及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署名1枚,並連續於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 所示時間,持信用卡正至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之特約商店如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所示),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丙○」之署名,再將該等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所示之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又連續於附表二編號17、21、29、31至34所示之時間持信用卡,向附表二編號17、21、29、31至34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預借現金,而給付所預借現金之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7、21、31至34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國泰世華銀行及附表二編號18至20、22至28、30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編號17、21、29、31至34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㈤乙○○於民國93年4月10日某時許,在上開號住處,於國泰 世華銀行國泰世華QO金卡請書上(等級:金卡、類別:Ma ster、正卡申請人:丁○○),冒用前妻丁○○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正卡人代理人申請附卡簽名欄,偽簽「丁○○」署名共計2枚,併 同丁○○及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丁○○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信用卡正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5所 示之信用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丁○○」之署名1枚,並連續於附表二 編號37、45、47、48所示時間,持信用卡正至附表二編號37、45、47、48之特約商店如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37、45、47、48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7、45、47、48所示),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丁○○」之署名,再將該等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37、45、47、48所示之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又連續於附表二編號35、36、38至44、46、49至54所示之時間持信用卡,向附表二編號35、36、38至44、46、49至54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預借現金,而給付所預借現金之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5、36、38至44、46、49至54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國泰世華銀行及附表二編號37、45、47、48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編號35、36、38至44、46、49至54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㈥乙○○於93年3月16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於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信用卡申請書上(等級:故宮普卡、類別:VISA、正卡申請人:丙○),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2枚,併同丙○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持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臺灣中小企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信用卡 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乙○○取得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信用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先在信用卡正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署名1枚,並連續於附表二 編號1、4、6所示時間,持信用卡正至附表二編號1、4、6之特約商店如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56、60、62、64至67、70、72、74至79、83所示金額(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56、60、62、64至67、70、72、74至79、83所示),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丙○」之署名,再將該等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56、60、62、64至67、70、72、74至79、83所示之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又連續於附表二編號55、57、59、61、63、68、71、73、80至82、84、85所示之時間持信用卡,向附表二編號55、57、59、61、63、68、71、73、80至82、84、85所示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致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銀行誤認係持卡人本人預借現金,而給付所預借現金之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56、60、62、64至67、70、72、74至79、83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國泰世華銀行及附表二編號56、60、62、64至67、70、72、74至79、83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編號55、57、59、61、63、68、71、73、80至82、84、85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㈦乙○○於民國93年2月18日前某時許(移送併案意旨書誤載 為93年2月2日前某日,應予更正),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華銀行PM國泰世華白金卡申請書上(等級:白金卡、類別:VISA、MASTER、正卡申請人:丙○、附卡申請人:乙○○) ,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5枚,併同丙○ 及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太平洋SOGO聯名卡影本、南投縣政府草屯地政事務所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㈧乙○○於民國93年4月28日某時許,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 華銀行「泰有錢」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上(貸款金額:28萬元,分50期還款,月付金5600元、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冒用其母丙○之年籍資料,在該申請書上之同意簡訊通知欄及立約人簽名欄簽名欄,偽造「丙○」署押共計3枚,並郵寄予國泰世華銀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丙○本人申請,於93年5月6日核准貸款,並核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虛擬卡片予丙○,乙○○ 並應於93年6月7日起每月還款5600元,嗣於94年3月30日因 無力還款,國泰世華銀行於94年3月31日自動將所積欠之本 金利息轉為利率較低之「感恩回饋專案」,分60期還款,並核發如附表一標號8所示之虛擬卡片(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並應於94年4月1日起按月還款,惟乙○ ○仍無力還款,國泰世華銀行遂於94年5月9日停止虛擬卡片,乙○○共積欠本金27萬9295元及利息1萬3761元,而生損 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㈨乙○○於民國93年7月27日某時許(移送併案意旨書誤載為 93年9月30日前某日,應予更正),在上開住處,於國泰世 華銀行PM國泰世華白金卡申請書上(等級:白金卡、類別:MASTER、正卡申請人:丙○) ,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2枚,併同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南投縣政 府草屯地政事務所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丙○勞工保險卡、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九十三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九十三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乙○○復於93年9月17日某時及同年月27日,在上 開住處,於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空白申請書上(僅申請附卡),分別冒用其母丙○之年籍資料,在該申請書上之正卡持卡人中文姓名欄、正卡持卡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欄,偽造「丙○」署押共計3枚,而偽造該申請書之私文書後,持向國 泰世華銀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正卡持卡人丙○同意乙○○使用附卡,因而核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㈩乙○○於93年10月1日前某時許(移送併案意旨書誤載為93 年10月6日前某日,應予更正),在上開住處,在上開住處 ,於國泰世華銀行F8VISA金卡優秀卡申請書上(等級:金卡、類別:VISA、正卡申請人:丙○、附卡申請人:乙○○) ,冒用其母丙○之名義,在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姓名欄及正卡人簽名欄,偽簽「丙○」署名共計3枚,併同丙○ 及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影本,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使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信用卡正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二、案經丙○、丁○○告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及被告李祐韋,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99年3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99年7月8日準備 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且與下列事證相符,而可採信。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 卷第41至42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609號 偵卷第3至4頁)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地區債權管理部法務人員游智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 卷第33至38頁、99年度偵字第153號偵卷第12至13頁)。 ㈤證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 卷第3、13頁、98年度他字第514號偵卷第5頁、98年度他字 第550號偵卷第3、39至40頁)。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4月9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207號函(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18頁)、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12月7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714 號函(本院卷第4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98年12月3日98部信風字第09801114號函(本院卷第45頁)、國泰 世華銀行信用卡發卡及開卡明細資料表(本院卷第90至98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99年6月14日99部信風字第 00426號函(本院卷第10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6月18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301號函各1紙(本院卷第104頁)。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比得兔信用卡申請書、丙○、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丙○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甲○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丙○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九十二年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紙(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19、20頁、98年他字第550號偵卷第51至55頁) 。 ㈧國泰世華銀行太平洋SOGO聯名卡金卡申請書影本、丙○、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丙○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乙○○所有之土地銀行綜合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丙○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九十二年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被保險人乙○○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福壽養老保險單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甲○所有之南投中興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乙○○所有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98 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20頁、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59至69頁)。 ㈨國泰世華比得兔卡金卡申請書影本1紙、國泰世華銀行國泰 世華比得兔卡金卡申請書影本1紙(申請人:丁○○)、國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份、國泰世華銀行VISA金卡優秀 卡申請書影本(見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21頁、98年度 他字第609號偵卷第7頁、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98頁、 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101至102頁)。 ㈩國泰世華白金卡申請書影本、丙○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二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九十二年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紙(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22頁、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80至82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故宮之友卡普卡申請書影本、丙○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紙(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偵卷第28至2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債權管理作業中心98年9月16日 (98)中區債字第0711號函(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偵卷第 27頁)、台灣企銀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23紙(93年4月至 95年12月、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偵卷第33至65頁)、臺灣 企銀故宮之友認同卡普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14紙(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偵卷第66至79頁)。 國泰世華銀行「泰有錢」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申請編號:Z0000000000000、貸款金額:28萬元,分50期還 款,月付金5600元、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23頁)。 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世華白金卡申請書影本、乙○○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丙○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MasterCard信用卡正面影本(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96至97頁)。 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客戶姓名:丙○、98年度他字第172號偵卷第24至26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13頁)、國泰 世華銀行歷史繳款明細表(98年度他字第550號偵卷第48頁 )、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客戶姓名:丁○○、98年度偵緝字第186號偵卷第89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 易明細表(持卡人:丁○○、98年度他字第609號偵卷第8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持卡人:丁○○、98年度他字第609號偵卷第14頁)、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99年度偵字第153號偵卷 第27頁)。 綜上事證,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足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修正 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關於法定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均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㈡關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法定刑為罰金之「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問題,因被告行為後,於95年6月14日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得科處罰 金刑部分最高均為新臺幣三萬元。而被告行為時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之三倍折算之」,是依行為時之法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均為新臺幣三萬元。是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依照前揭說明,本案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提高 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27號、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關於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㈣關於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信用卡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現金卡部分)等罪分別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㈤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就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 惟若應適用舊刑法,應仍予適用)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含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其中一聯交持卡人收執,另一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再由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輾轉向發卡銀行請款,而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客觀上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89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判決要意參照)。至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因該簽名欄位下標有「簽名AUTHORIZED SIGNATURE」(譯為授權簽名)等字樣,依其字面意思已得認知係用以識別持卡人之身分,且經持卡人簽名後與信用卡上之其他登載結合而具文書之性質,尚無須藉由習慣或特約始可探悉其用意,亦屬刑法第 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起訴意旨雖未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敘明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第339條 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欄及移送併案意旨書均已記載,且基本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99年7月13日及同年8月24日審判程序期日當庭補充增列被告另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第339 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是該部分法院自得依法審酌,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乃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罪名。 ㈡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其時間分別緊接,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按詐欺取財罪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二者間,其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及意圖均屬相同,客觀構成要件亦須有施用詐術致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差別僅在於前者施用詐術之對象為人,後者為機器,是以其觸犯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且犯意亦屬概括,當可構成連續犯)。 ㈢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乃為達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目的,是彼此間具手段、目的間之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又檢察官雖僅就附表二編號1至26、35至85所示,被告盜刷 信用卡消費之犯行提起起訴,未論及附表二編號27至34其餘盜刷信用卡消費之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上開其餘盜刷信用卡消費之犯行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經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被告審理中自白,及檢察官併案審理,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及信用卡簡易貸款,以此方式取得金錢花用,且冒名之對向為其母親丙○與前妻丁○○,犯罪之時間非短、次數非少,所詐得之不法利益及金額,對各加銀行、特約商店及高秀珠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有期徒刑1年。 又被告前揭犯行,其犯罪行為之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且核無該條例第3條第1項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 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蒞庭檢察官雖具 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8月,惟本 院審酌上述各項情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警惕之效,附此敘明。 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及簡易通信貸 款申請書上之署押、偽造信用卡背面之署押(署押之數量,均詳如附表一邊號1至10)及附表二所示各次偽造特約商店 消費簽帳單上之署押(署押之數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均係偽造其內容及署押,而各該「文書」因業已分別交由各發卡銀行、各特約商店所管領持有,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不合,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惟其上被告所偽造之各該署押,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移送併案審理有關以乙○○名義消費部分) ㈠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乙○○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持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信用卡附卡 (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31、附表三編號32至52及附表三編號53至90所示時間、店家,連續持該信用卡附卡致如附表三所示之各家特約商店及各銀行所設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90所示),並致特約商店人員及銀行承辦人員陷於不知其所持用之信用卡並非合法正當取得之錯誤,而如數墊付預借金額,及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購物,以此方式利用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人員不知其所持用之信用卡並非合法正當取得之錯誤,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世華銀行與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管理使用之正確性。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㈢訊據被告對於冒用其母親丙○及自己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並持附表 一編號1、2、3所示之信用卡附卡,以自己名義在附表三編 號1至90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及自銀行所設之自動付 款設備預借現金,並有國泰銀行所提出之消費明細在卷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153號偵卷第20、29、30頁),足見被告 係持自己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附表一編號1、2、3所示 信用卡附卡所為前述消費,則不構成公訴意旨所指罪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是就此部分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惟依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屬連續犯及牽連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被冒用人│申請信用卡│申請日期 │卡號 │沒收之署押 │ │號│ │銀行名稱 │ │ │ │ ├─┼────┼─────┼─────┼────────┼────────┤ │1 │丙○ │國泰世華銀│92年11月4 │彼得兔信用卡VISA│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前某時許│金卡 │丙○」署名2枚 │ │ │ │ │(起訴書誤│正卡卡號: │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載為92年12│0000000000000000│偽造「丙○」署名│ │ │ │ │月,應予更│附卡卡號: │1枚 │ │ │ │ │正) │0000000000000000│ │ ├─┼────┼─────┼─────┼────────┼────────┤ │2 │丙○ │國泰世華銀│92年12月31│R1國泰世華銀行太│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 │平洋SOGO聯名卡金│丙○」署名2枚 │ │ │ │ │ │卡 │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 │正卡卡號: │偽造「丙○」署名│ │ │ │ │ │0000000000000000│1枚 │ │ │ │ │ │附卡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3 │丙○ │國泰世華銀│93年1月29 │EO國泰世華彼得兔│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起訴書│VISA金卡 │丙○」署押2枚 │ │ │ │ │誤載為92年│正卡卡號: │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12月31日,│0000000000000000│偽造「丙○」署名│ │ │ │ │應予更正)│附卡卡號: │1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4 │丙○ │國泰世華銀│93年4月10 │PM國泰世華MASTER│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 │白金卡 │丙○」署押3枚 │ │ │ │ │ │正卡卡號: │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 │0000000000000000│偽造「丙○」署押│ │ │ │ │ │ │1枚 │ ├─┼────┼─────┼─────┼────────┼────────┤ │5 │丁○○ │國泰世華銀│93年4月10 │QO國泰世華銀行彼│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 │得兔MASTER金卡 │丁○○」署名2枚 │ │ │ │ │ │正卡卡號: │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 │0000000000000000│偽造「丁○○」署│ │ │ │ │ │ │名1枚 │ ├─┼────┼─────┼─────┼────────┼────────┤ │6 │丙○ │臺灣中小企│93年3月16 │故宮VISA普通卡 │①申請書上偽造「│ │ │ │銀 │日 │正卡卡號: │丙○」署名2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②信用卡正卡背面│ │ │ │ │ │ │偽造「丙○」署名│ │ │ │ │ │ │1枚 │ ├─┼────┼─────┼─────┼────────┼────────┤ │7 │丙○ │國泰世華銀│93年2月18 │正卡卡號: │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移送併│0000000000000000│丙○」署名5枚獲 │ │ │ │ │案意指書誤│附卡卡號: │②本信用卡核發後│ │ │ │ │載為93年2 │0000000000000000│未使用 │ │ │ │ │月2日前某 │ │ │ │ │ │ │日,應予更│ │ │ │ │ │ │正) │ │ │ ├─┼────┼─────┼─────┼────────┼────────┤ │8 │丙○ │國泰世華銀│93年4月28 │泰有錢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上偽造「林│ │ │ │行 │日 │通信貸款 │民」署名3枚 │ │ │ │ │ │虛擬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感恩回饋專案;│ │ │ │ │ │ │虛擬卡號:999950│ │ │ │ │ │ │0000000000) │ │ ├─┼────┼─────┼─────┼────────┼────────┤ │9 │丙○ │國泰世華銀│①93年7月 │正卡卡號: │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27日(併案│0000000000000000│丙○」署名2枚 │ │ │ │ │意指書誤載│附卡卡號: │②附卡申請書上偽│ │ │ │ │為93年9 月│0000000000000000│造「丙○」署押共│ │ │ │ │30日前,應│ │計3枚 │ │ │ │ │予更正)申│ │③信用卡核發後未│ │ │ │ │請正卡 │ │使用 │ │ │ │ │②98年9月 │ │ │ │ │ │ │17日及93年│ │ │ │ │ │ │9月27日申 │ │ │ │ │ │ │請附卡 │ │ │ ├─┼────┼─────┼─────┼────────┼────────┤ │10│丙○ │國泰世華銀│93年10月1 │F8VISA金卡優秀卡│①申請書上偽造「│ │ │ │行 │日前某時(│正卡卡號: │丙○」署名3枚 │ │ │ │ │移送併案意│0000000000000000│②信用卡核發後未│ │ │ │ │旨書誤載為│附卡卡號: │使用 │ │ │ │ │93年10月6 │0000000000000000│ │ │ │ │ │日前某日,│ │ │ │ │ │ │應予更正)│ │ │ └─┴────┴─────┴─────┴────────┴────────┘ 附表二 ┌──┬────────┬──────┬────┬─────┬──────┐ │編號│信用卡卡號(持卡│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消費地點 │沒收之署名 │ │ │人) │ │(新臺幣│ │ │ │ │ │ │) │ │ │ ├──┼────────┼──────┼────┼─────┼──────┤ │ 1 │0000000000000000│92年12月16日│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丙○)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 │同上 │92年12月31日│1000元 │彰化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 │同上 │93年1月1日 │3000元 │臺中商業銀│無簽單 │ │ │ │ │ │行自動櫃員│ │ │ │ │ │ │機預借現金│ │ ├──┼────────┼──────┼────┼─────┼──────┤ │ 4 │同上 │93年1月2日 │1200元 │臺灣勁越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押2枚 │ ├──┼────────┼──────┼────┼─────┼──────┤ │ 5 │同上 │93年1月9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6 │同上 │93年1月11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 │同上 │93年1月24日 │3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8 │0000000000000000│93年1月28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丙○)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9 │同上 │93年1月31日 │540元 │新天地量販│二聯式簽單上│ │ │ │ │ │草屯店 │偽造「丙○」│ │ │ │ │ │ │署押2枚 │ ├──┼────────┼──────┼────┼─────┼──────┤ │ 10 │同上 │93年2月14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押2枚 │ ├──┼────────┼──────┼────┼─────┼──────┤ │ 11 │同上 │93年4月2日 │1115元 │哈姆司特兒│二聯式簽單上│ │ │ │ │ │童電腦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12 │0000000000000000│93年2月18日 │5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丙○)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3 │同上 │93年2月21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4 │同上 │93年2月25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5 │同上 │93年3月4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6 │同上 │93年3月12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7 │0000000000000000│93年5月11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丙○)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18 │同上 │93年5月12日 │752元 │新天地量販│二聯式簽單上│ │ │ │ │ │草屯店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19 │同上 │93年5月13日 │1600元 │名屋牛仔專│二聯式簽單上│ │ │ │ │ │門店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0 │同上 │93年5月14日 │1247元 │興農股份有│二聯式簽單上│ │ │ │ │ │限公司草屯│偽造「丙○」│ │ │ │ │ │店 │署名2枚 │ ├──┼────────┼──────┼────┼─────┼──────┤ │ 21 │同上 │93年5月18日 │1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22 │同上 │93年5月20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3 │同上 │93年5月23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 │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4 │同上 │93年5月28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押2枚 │ ├──┼────────┼──────┼────┼─────┼──────┤ │ 25 │同上 │93年5月30日 │535元 │新天地量販│二聯式簽單上│ │ │ │ │ │草屯店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6 │同上 │93年6月3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7 │同上 │93年6月26日 │500元 │鯨世界國際│二聯式簽單上│ │ │ │ │ │股份有限公│偽造「丙○」│ │ │ │ │ │司 │署名2枚 │ ├──┼────────┼──────┼────┼─────┼──────┤ │ 28 │同上 │93年6月30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29 │同上 │93年7月14日 │2000元 │台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0 │同上 │93年7月19日 │6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31 │同上 │93年7月19日 │10000元 │台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2 │同上 │93年7月21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3 │同上 │93年7月23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4 │同上 │93年7月29日 │5000元 │文心分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5 │0000000000000000│93年4月22日 │10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丁○○)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6 │同上 │93年4月26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7 │同上 │93年4月26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丁○○│ │ │ │ │ │ │」署名2枚 │ ├──┼────────┼──────┼────┼─────┼──────┤ │ 38 │同上 │93年5月14日 │10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39 │同上 │93年5月17日 │1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0 │同上 │93年5月27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1 │同上 │93年6月17日 │5000元 │自動櫃員機│無簽單 │ │ │ │ │ │文心分行預│ │ │ │ │ │ │借現金 │ │ ├──┼────────┼──────┼────┼─────┼──────┤ │ 42 │同上 │93年7月14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3 │同上 │93年8月1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4 │同上 │93年8月23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5 │同上 │93年10月6日 │6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丁○○│ │ │ │ │ │ │」署名2枚 │ ├──┼────────┼──────┼────┼─────┼──────┤ │ 46 │同上 │93年10月20日│1000元 │臺灣企銀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47 │同上 │93年10月27日│7000元 │金城西裝社│二聯式簽單上│ │ │ │ │ │ │偽造「丁○○│ │ │ │ │ │ │」署名2枚 │ ├──┼────────┼──────┼────┼─────┼──────┤ │ 48 │同上 │93年11月3日 │5000元 │金城西裝社│二聯式簽單上│ │ │ │ │ │ │偽造「丁○○│ │ │ │ │ │ │」署押2枚 │ ├──┼────────┼──────┼────┼─────┼──────┤ │ 49 │同上 │93年11月13日│3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0 │同上 │93年11月15日│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1 │同上 │93年12月21日│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2 │同上 │94年1月14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3 │同上 │94年2月22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4 │同上 │94年3月12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5 │0000000000000000│93年4月5日 │7000元 │彰化銀行自│無簽單 │ │ │(丙○)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6 │同上 │93年4月5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57 │同上 │93年4月8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58 │同上 │93年4月8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59 │同上 │93年4月10日 │1000元 │彰化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60 │同上 │93年4月14日 │537元 │新天地量販│二聯式簽單上│ │ │ │ │ │草屯店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61 │同上 │93年4月15日 │1000元 │臺中商業銀│無簽單 │ │ │ │ │ │行自動櫃員│ │ │ │ │ │ │機預借現金│ │ ├──┼────────┼──────┼────┼─────┼──────┤ │ 62 │同上 │93年4月15日 │9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63 │同上 │93年4月16日 │1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64 │同上 │93年4月20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65 │同上 │93年4月23日 │500元 │社口加油站│二聯式簽單上│ │ │ │ │ │企業有限公│偽造「丙○」│ │ │ │ │ │司 │署名2枚 │ ├──┼────────┼──────┼────┼─────┼──────┤ │ 66 │同上 │93年4月27日 │474元 │新天地量販│二聯式簽單上│ │ │ │ │ │草屯店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67 │同上 │93年5月6日 │500元 │統一精工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68 │同上 │93年5月17日 │4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69 │同上 │93年6月30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70 │同上 │93年7月26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二聯式簽單上│ │ │ │ │ │份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1 │同上 │93年8月20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72 │同上 │93年9月7日 │6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3 │同上 │93年9月19日 │2000元 │臺灣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74 │同上 │93年10月2日 │5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5 │同上 │93年10月8日 │550元 │俏比股份有│二聯式簽單上│ │ │ │ │ │限公司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6 │同上 │93年10月13日│6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7 │同上 │93年10月13日│1170元 │旭益汽車實│二聯式簽單上│ │ │ │ │ │業有限公司│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8 │同上 │93年10月19日│7000元 │上億珠寶銀│二聯式簽單上│ │ │ │ │ │樓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79 │同上 │93年10月22日│2000元 │金城西裝社│二聯式簽單上│ │ │ │ │ │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80 │同上 │93年10月23日│1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81 │同上 │93年11月21日│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82 │同上 │93年12月21日│1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83 │同上 │94年1月2日 │1000元 │山隆中興加│二聯式簽單上│ │ │ │ │ │油站 │偽造「丙○」│ │ │ │ │ │ │署名2枚 │ ├──┼────────┼──────┼────┼─────┼──────┤ │ 84 │同上 │94年1月20日 │1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 85 │同上 │94年3月6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無簽單 │ │ │ │ │ │動櫃員機預│ │ │ │ │ │ │借現金 │ │ └──┴────────┴──────┴────┴─────┴──────┘ 附表三: ┌──┬────────┬──────┬─────┬───────┐ │編號│信用卡卡號(持有│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消費地點 │ │ │人) │ │新臺幣) │ │ ├──┼────────┼──────┼─────┼───────┤ │ 1 │0000000000000000│92年12月11日│657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乙○○) │ │ │店 │ ├──┼────────┼──────┼─────┼───────┤ │ 2 │同上 │92年12月12日│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3 │同上 │92年12月13日│317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4 │同上 │92年12月15日│10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5 │同上 │92年12月17日│5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 │同上 │92年12月18日│496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7 │同上 │92年12月22日│395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8 │同上 │92年12月22日│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9 │同上 │92年12月23日│10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10 │同上 │92年12月26日│188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11 │同上 │92年12月26日│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12 │同上 │92年12月30日│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13 │同上 │92年12月31日│3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14 │同上 │93年1月1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15 │同上 │93年1月3日 │614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16 │同上 │93年1月5日 │313元 │丁丁藥局草屯店│ │ │ │ │ │ │ ├──┼────────┼──────┼─────┼───────┤ │ 17 │同上 │93年1月5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18 │同上 │93年1月6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19 │同上 │93年1月6日 │2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0 │同上 │93年1月8日 │1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1 │同上 │93年1月10日 │1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2 │同上 │93年1月12日 │2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3 │同上 │93年1月15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4 │同上 │93年1月17日 │3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5 │同上 │93年1月19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26 │同上 │93年1月22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7 │同上 │93年2月8日 │2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8 │同上 │93年2月9日 │15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29 │同上 │93年2月11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30 │同上 │93年2月12日 │2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31 │同上 │93年2月14日 │2000元 │復華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32 │0000000000000000│93年1月12日 │400元 │松永百貨股份有│ │ │(乙○○) │ │ │限公司 │ ├──┼────────┼──────┼─────┼───────┤ │ 33 │同上 │93年1月13日 │604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34 │同上 │93年1月15日 │654元 │新天土地量販草│ │ │ │ │ │屯店 │ ├──┼────────┼──────┼─────┼───────┤ │ 35 │同上 │93年1月15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36 │同上 │93年1月17日 │500元 │維福國際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37 │同上 │93年1月18日 │90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38 │同上 │93年1月19日 │1500元 │大元輪胎行 │ │ │ │ │ │ │ ├──┼────────┼──────┼─────┼───────┤ │ 39 │同上 │93年1月21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40 │同上 │93年1月23日 │430元 │芳田加油站有限│ │ │ │ │ │公司 │ ├──┼────────┼──────┼─────┼───────┤ │ 41 │同上 │93年1月24日 │390元 │震旦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彰化店 │ │ │ │ │ │ │ ├──┼────────┼──────┼─────┼───────┤ │ 42 │同上 │年1月24日 │456元 │三商行草屯分公│ │ │ │ │ │司 │ ├──┼────────┼──────┼─────┼───────┤ │ 43 │同上 │年1月25日 │305元 │松永百貨股份有│ │ │ │ │ │限司 │ ├──┼────────┼──────┼─────┼───────┤ │ 44 │同上 │93年2月2日 │1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45 │同上 │93年2月3日 │3118元 │中央產物保險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6 │同上 │93年2月4日 │3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 │ │ │ ├──┼────────┼──────┼─────┼───────┤ │ 47 │同上 │93年2月5日 │582元 │松永百貨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48 │同上 │93年2月5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49 │同上 │93年2月21日 │365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 │ │ │店 │ ├──┼────────┼──────┼─────┼───────┤ │ 50 │同上 │93年3月1日 │176元 │旭益汽車實業有│ │ │ │ │ │限公司 │ ├──┼────────┼──────┼─────┼───────┤ │ 51 │同上 │93年3月6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52 │同上 │93年3月3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53 │0000000000000000│93年2月7日 │880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 │ │(乙○○) │ │ │店 │ ├──┼────────┼──────┼─────┼───────┤ │ 54 │同上 │93年2月10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55 │同上 │93年2月14日 │270元 │丁丁藥局草屯店│ ├──┼────────┼──────┼─────┼───────┤ │ 56 │同上 │93年2月15日 │1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57 │同上 │93年2月19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58 │同上 │93年2月19日 │3000元 │順盈汽車企業社│ │ │ │ │ │ │ ├──┼────────┼──────┼─────┼───────┤ │ 59 │同上 │93年2月22日 │300元 │台亞石油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60 │同上 │93年2月29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1 │同上 │93年2月29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62 │同上 │93年3月1日 │1200元 │名屋牛仔專門店│ │ │ │ │ │ │ ├──┼────────┼──────┼─────┼───────┤ │ 63 │同上 │93年3月2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4 │同上 │93年3月7日 │457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65 │同上 │93年3月9日 │1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6 │同上 │93年3月10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7 │同上 │93年3月11日 │5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8 │同上 │93年3月15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69 │同上 │93年3月16日 │5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70 │同上 │93年3月16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1 │同上 │93年3月17日 │4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2 │同上 │93年3月18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3 │同上 │93年8月1日 │1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4 │同上 │93年8月4日 │2000元 │台灣企銀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5 │同上 │93年8月9日 │600元 │福懋興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76 │同上 │93年8月11日 │5000元 │台灣企銀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7 │同上 │93年8月16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8 │同上 │93年8月23日 │3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79 │同上 │93年8月25日 │2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0 │同上 │93年8月28日 │5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1 │同上 │93年9月1日 │6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2 │同上 │93年9月7日 │2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3 │同上 │93年9月12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4 │同上 │93年9月17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5 │同上 │93年9月19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6 │同上 │93年9月25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7 │同上 │93年9月30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8 │同上 │93年10月2日 │3000元 │台灣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89 │同上 │93年10月3日 │5000元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 │ 90 │同上 │93年10月3日 │2000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預借現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