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光亮
- 選任辯護人
- 黃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吳光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吳光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已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因預期或將受重刑之可能,並為規避刑罰之執行,確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且致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經於民國99年3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