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0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即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乙○刑保收字第9800025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