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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進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陳進榮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疑重大;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短期內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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