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0 號被告甲○○違反森林法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8 月3 日送達於被告即上訴人設於苗栗縣大湖鄉淋漓坪54號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判決書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上訴人之同事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又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第3 條之規定,上訴人居住於非本院所轄之苗栗縣大湖鄉,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之在途期間為5 日,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99年8 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