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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徐奇川楊鑫忠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蔡南進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

     蔡進福

     蔡長平

     陳清川

     蔡愛

     蔡桂

     蔡春財

     蔡中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蔡碧雲等二十一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