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蔡南進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
蔡進福
蔡長平
陳清川
蔡愛
蔡桂
蔡春財
蔡中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蔡碧雲等二十一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