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林枝泉
許明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有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