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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徐奇川楊鑫忠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劉坤機
上訴人
李振隆
上訴人
上訴人
劉秋義
上訴人
鄧火誠
上訴人
章新昌
上訴人
馬興國
上訴人
鄧天成即鄧凱丰
上訴人
周震威
上訴人
謝仁傑
上訴人
陳振權
上訴人
味慶雲
上訴人
劉貴能
上訴人
宋啟良
上訴人
陳麗雪
上訴人
吳貫亦即吳永慶
上訴人
吳永傑
上訴人
吳淑蘭
上訴人
吳翊伈即吳淑芬
被上訴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呂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零肆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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