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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永祥巫美蕙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華民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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