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華民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華民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