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蔡裕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月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裕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2,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47元;上訴人昇旺營造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3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