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古文楨
- 訴訟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 被告
- 樊如卿
- 訴訟代理人
- 樊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原告雖主張本件借貸契約之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內,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未舉證證明本件借貸契約之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內,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其主張尚難採信。是本件依前揭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