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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趙思芸黃立昌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孔文禪
訴訟代理人
孔大發

      謝炎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省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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