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蕭輝政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珠
- 被告
- 曾慶輝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又簡易案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程序報結後改分為簡易案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輝政起訴就原告與被告曾慶輝間所共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段000 地號土地,按分別共有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則就起訴時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上開土地之分別共有比例核定為215,463元(計算式:1,571 x 770/1,572 x 280 =215,463,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