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劉蓮花
- 即被告
- 謝英俊
- 即被告
- 劉秀玉
- 即被告
- 曾得明
- 即被告
- 楊士德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進文
上列上訴人六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等六人不服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劉蓮花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上訴人謝英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上訴人劉秀玉、曾得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楊士德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廖進文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分別未據上訴人等六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六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分別駁回其等之上訴。另上訴人等六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等六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