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宜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7萬9,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