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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趙思芸巫美惠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告
余光聲
被告
陳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若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狀(視為起訴)記載「…由王俊明持債務人陳錦盛支票七紙,向債權人借款,…。詎相對人竟違誠信,迄未依約如數支付,且屢經債權人催討,均未獲置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 頁);復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準備程序陳稱:「(原告係主張清償借款還是給付票款)給付票款」等語,顯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依上開說明,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既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審理,且原告曾由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惠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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