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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鐘振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宏孟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15日 │46,462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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