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孔文禪
- 訴訟代理人
- 孔大發
謝炎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省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3號
謝炎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省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