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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

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趙思芸黃立昌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泳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維漢間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不服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1萬2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連帶債務分擔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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