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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號

回復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趙思芸巫美惠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告
賴同利
訴訟代理人
吳霜
被告
賴許綢
被告
賴貴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又簡易案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程序報結後改分為簡易案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同利起訴請求被告賴許綢、賴貴豐分別就南投縣竹山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64.91平方公尺、同段455 地號土地,面積69.25 平方公尺回復通行權,則就起訴時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205 元(計算式:164.91 x 1,300+69.25 x 1,557 = 322,205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惠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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