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鐘振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宏孟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15日 │46,462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