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 聲請人
- 倪秀桂
- 代理人
- 林忠慶
- 相對人
- 曾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代理人林慶忠」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林忠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