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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認可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聲請人
倪秀桂
代理人
林忠慶
相對人
曾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代理人林慶忠」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林忠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認可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