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蕙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烈及黃素吟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