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
許蓓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許蓓逸所負者為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應由上訴人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許蓓逸應共同繳付,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