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林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幸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張明芳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451元、請求被上訴人游幸珠、游明昌、游明宗、游明鳳、張世佑、張采蘋、張安慈、張明芳、吳淯霈應連帶給付5,833,451元及請求被上訴人張林淑媛應給付236,782元及被上訴人張林淑媛、洪茹玉應連帶給付236,782元部分,核上開聲明之被上訴人間彼此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6,070,233元(計算式:5,833,451+236,782=6,070,2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