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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永祥鍾淑慧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

      許蓓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許蓓逸所負者為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萬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應由上訴人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許蓓逸應共同繳付,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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