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早登
- 訴訟代理人
- 蘇哲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信義鄉公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