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婕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廖婕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請補正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

㈢提出本票原本一件。

㈣本件本票之票面付款地記載為「向營業所」,請具狀補正敘明該營業所係指何址?又如就該營業所並無約定,亦請一併敘明之。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