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婕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廖婕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請補正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
㈢提出本票原本一件。
㈣本件本票之票面付款地記載為「向營業所」,請具狀補正敘明該營業所係指何址?又如就該營業所並無約定,亦請一併敘明之。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