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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屘

  • 原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 請 人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婕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廖婕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請補正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 ㈢提出本票原本一件。 ㈣本件本票之票面付款地記載為「向營業所」,請具狀補正敘明該營業所係指何址?又如就該營業所並無約定,亦請一併敘明之。 ㈤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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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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