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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陳中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謝兩、陳志忠、陳麗真、陳秀麗、陳秀桃、陳秀榮、陳鐘色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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