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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蔡煌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南投縣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有關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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