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蔡煌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南投縣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有關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