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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法定代理人
詹昭三
法定代理人
詹謝木重
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原告
祭祀公業詹露慍
法定代理人
詹昭三
法定代理人
詹謝木重
法定代理人
詹枝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陳志永
被告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29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105年度訴字第42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志永、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晨開發公司)分別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090號、103年度司執字第1515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13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04年度司執字第1488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均併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3年度稅執字第57484號強制執行程序併案執行;惟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乃是不同的權利主體,於民國89年9月9日未經合法通知召開派下員會議,決議二祭祀公業合併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並變更規約,其決議無效;95年9月2日派下員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選任詹松麟等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推舉詹松麟為管理人,其決議亦無效。詹松麟並無代表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與被告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之權限,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被告以前述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程序,並以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二人對原告前述債權均不存在等語。

三、經查,有關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於89年9月9日派下員會議決議合併,並變更規約;於95年9月2日派下員會議決議選任詹松麟等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推舉詹松麟為管理人,其決議是否有效,業據訴外人詹振輝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詹振輝敗訴後,詹振輝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字第329號審理中;有關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於95年9月2日召開派下員大會,選任被告詹德湖、詹松麟、詹銅興、詹典壽、詹玉露、詹昌彬、詹昭榮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管理委員,是否未達法定人數而無效,由原告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0號審理中;有關詹昭三於105年8月21日自行召開派下員大會,選任原告詹昭三、詹謝木重、詹松枝為法定代理人,其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經訴外人詹德湖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審理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停止訴訟之民事裁定、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陳報狀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網路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前開訴訟,或涉及原告是否具備權利能力,或涉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祭祀公業詹露慍二者,與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間,訴訟主體有無同一,或涉及祭祀公業管理權存在與否,或涉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原告進行本件訴訟,在在均為本案之先決問題。自有於主文所示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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