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莊浚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