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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聲請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秋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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