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陳中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謝兩、陳志忠、陳麗真、陳秀麗、陳秀桃、陳秀榮、陳鐘色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