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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堂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給付款項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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