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周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瑞、陳文洪、楊章何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