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淑珍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