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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告
何利水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告
陳木水
被告
紀芳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係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民國106 年1 月16日仁愛土農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准予原告就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農育權設定登記,而為系爭土地之農育權人為據,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並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之農育權人屬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6 年12月7 日裁定命於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06 年1月16日仁愛土農字第1050022935號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 年6 月11日以109 年度判字第327 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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