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 原告
- 何利水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居律師
- 被告
- 陳木水
- 被告
- 紀芳男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係以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民國106 年1 月16日仁愛土農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准予原告就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農育權設定登記,而為系爭土地之農育權人為據,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並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之農育權人屬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6 年12月7 日裁定命於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06 年1月16日仁愛土農字第1050022935號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 年6 月11日以109 年度判字第327 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