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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

返還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啓東

      陳啓聰

      陳聰明

      陳國斌

      陳國義

上列上訴人陳啓東、陳啓聰、陳聰明、陳國斌及陳國義等與被上訴人陳格、陳玉鳳、陳彩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等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茲查,本件係請求返還特留分為財產權訴訟,而上訴人等人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在原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等人之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400,33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廖立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特留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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