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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葛耀陽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111年4月1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2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