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善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昭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5,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