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咏琴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因有誤算之情形,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9,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4,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以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為128 萬9,651 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1 萬3,771 元,經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458 號裁定廢棄該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4,801 元,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本院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費用之本裁定理由欄所載核定訴訟標的為128 萬9,651 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2 萬656 元應有違誤,顯為誤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 萬4,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部分因主文之諭知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