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 請 人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水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