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許素娟
- 上訴人
- 許素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杰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崇志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投簡字第三一六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而基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其所有相鄰之同段9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 地號土地)與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以石頭牆為界已逾60年,被上訴人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均坐落在系爭9 地號土地,該地上物並未占用系爭10之4 、10之6地號土地等語置辯。而上訴人業已就其所有系爭9 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提起確定界址訴訟,並由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簡字第316 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系爭9 地號土地既與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相鄰,兩造各自所有之上開土地間界址何在,攸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之地上物是否占用系爭10之4 、10之6 地號土地及占用面積、範圍為何等情,自須待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316 號確定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是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為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在該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