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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善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昭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5,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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