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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永祥朱慧真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咏琴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因有誤算之情形,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9,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4,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以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為128 萬9,651 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1 萬3,771 元,經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458 號裁定廢棄該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4,801 元,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本院命抗告人補繳上訴費用之本裁定理由欄所載核定訴訟標的為128 萬9,651 元,並核算抗告人第一審應補繳裁判費2 萬656 元應有違誤,顯為誤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 萬4,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部分因主文之諭知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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