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0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簡抗字第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公,抗告人不服裁定,法院只會駁回與要錢等等。
三、經查:抗告人就兩造間107 年度投小字第1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08 年度補字第130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抗告人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5 號受理,並於108 年6 月5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又抗告人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5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2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經原裁定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且原裁定正本內亦有「不得抗告」之教示,依上開說明,原裁定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法自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乃係對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揆揭上開規定,抗告人所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